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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.05.07
符合規定之包租業按租金收支差額報繳營業稅
法規指引

包租業報繳營業稅新規定:租金收支差額認定

根據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》,符合資格之包租業得以「服務費收入」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。

適用對象三要件

許可設立: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。
合法住宅:承租所有權人為個人之房屋,且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。
非特定用途:無觀光旅遊、政府委外、合作社經營或租期未達30日等情形。

發票開立模式

C2B2C 交易模式:

按「租金收入」扣除「租金支出」後之結餘數,核認為「服務費收入」,開立二聯式應稅發票。

※ 需逐屋編製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備查。

⚠️ 實務案例警示與裁罰運算

錯誤態樣:轄內甲公司於113年間出租房屋,因不符包租業資格卻僅按「差額」報繳。
非符合規定之包租業,卻誤以「差額」報繳營業稅。

[ 稅務計算式 ]
1. 短漏報銷售額 = 應稅租金總收入 - 已申報差額銷售額 = $23,780,000
2. 補徵營業稅額 = $23,780,000 × 5% (稅率) = $1,189,000
3. 裁處罰鍰 (擇一從重) = $1,189,000 × 0.5倍 = $594,500

適用法條與連結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