適度放寬股權價值認定及排除舊制房地適用,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。
分母新增「各項資產時價總額」,比率計算更合理。
持有104年底前取得之房地占比,得免視同房地交易。
納入配偶贈與、繼承期間計算及合建優惠稅率。
當您交易股權時,若該公司一半價值來自境內房地,即視同房地交易。本次修正放寬了分母的認定方式。
* 原分母僅限「會計師簽證淨值」
針對 110/6/30 前已取得的股權,若子公司持有的是 104/12/31 前取得的舊制房地,該部分價值可予以排除。
持有「舊股權」交易「舊房地」不再受限 2.0 規定
正式定明配偶贈與及連續繼承之房地,取得日及持有期間應合併計算。
獨資或合夥人與地主合建,5年內交易得適用 20% 稅率,鼓勵合建開發。
實際從事興建但非掛名起造人,若能舉證屬實,仍可適用合併計稅。
本次修正屬於有利納稅人之放寬,只要您的案件「尚未核課確定」,皆可依新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