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紅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疑義解答(Q&A)
隨數位經濟蓬勃發展,個人(網紅)透過影音平臺或社群平臺發表創作、分享資訊已成趨勢。財政部訂定本規範之核心理由如下:
答案是:不能排除。
依據作業規範,網紅提供表演勞務予平臺之行為,與執行業務者(如律師、會計師)提供專業性勞務,或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之性質不同:
因此,網紅提供表演勞務予平臺,應屬營業稅課徵範圍。當該項勞務收入達起徵標準時,即應辦理稅籍登記。
依據網紅身分(境內或境外),辦理稅籍登記之條件如下:
一、 屬「境內」之判定:
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,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:
二、 屬「境外」之判定:
指未符合上述「境內」條件判定之情形者。
境內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內廣告主,其經濟活動及價值鏈均在境內,收看者無論為境內或境外免付費觀眾,因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境內,其稅務處理如下:
境內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,應依收看者來源區分報繳方式:
(一) 源自「境內」免付費觀眾部分:
(二) 源自「境外」免付費觀眾部分:
註:匯率換算標準 如以外幣計價,應以收款日當日往來銀行牌告外幣收盤之「即期買入匯率」換算為新臺幣。
境內平臺銷售付費電子勞務(如:內容訂閱、虛擬打賞等)予付費觀眾,其稅務報繳依觀眾所在地區分如下:
(一) 自「境內」付費觀眾取得收入:
(二) 自「境外」付費觀眾取得收入:
註:匯率換算標準 收入如以外幣計價,應以收款日當日往來銀行牌告外幣收盤之「即期買入匯率」換算為新臺幣。
境外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內廣告主,應依觀眾所在地及廣告主身分區分如下:
境外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,應依觀眾所在地判斷如下:
一、 源自「境內」免付費觀眾部分:
二、 源自「境外」免付費觀眾部分:
境外平臺銷售付費電子勞務(如訂閱、打賞)予付費觀眾,依買受人所在地及身分判斷如下:
一、 境外平臺自「境內」付費觀眾取得收入:
二、 境外平臺自「境外」付費觀眾取得收入:
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內平臺,並自該平臺取得分潤收入,因經濟活動及價值鏈均在境內,其課稅規定如下:
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,應依收看者所在地區分如下:
(一) 源自「境內」觀眾部分:
(二) 源自「境外」觀眾部分:
匯率規定:若勞務收入以外幣計價,應以收款日當日往來銀行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換算新臺幣。
境外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內平臺,應依收看者所在地區分如下:
一、 源自「境內」觀眾部分:
二、 源自「境外」觀眾部分:
境外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,應依收看者所在地區分如下:
考量網紅及平臺於規範施行初期可能不熟悉規定,財政部訂定下列輔導(宣)導期:
輔導期過後之違章處罰整理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