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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.12.26
網紅課稅疑義解答(Q&A)

網紅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疑義解答(Q&A)

壹、原則篇

隨數位經濟蓬勃發展,個人(網紅)透過影音平臺或社群平臺發表創作、分享資訊已成趨勢。財政部訂定本規範之核心理由如下:

  • 明確化課稅規定:因應數位交易型態不斷創新,針對個人銷售具勞務對價性質之「分潤收入」及「平臺銷售勞務」之收入,提供明確的營業稅申報基準。
  • 保障雙方權益:不僅明確化網紅申報義務,也規範了平臺業者在銷售廣告播放、付費訂閱等電子勞務時的報繳義務。
  • 落實租稅公平:確保境內外平臺與網紅在一致的規範下納稅,減少解讀歧異產生的爭議。
主要包含下列三種勞務對價關係:
  • 網紅與平臺之間:網紅於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,由平臺給付之分潤收入。
  • 平臺與廣告主之間:平臺利用網紅表演或創作之流量,提供廣告播放服務給廣告主所取得之收入。
  • 平臺與付費觀眾之間:平臺提供付費內容、訂閱服務或打賞機制,向觀眾收取之對價。

答案是:不能排除。

依據作業規範,網紅提供表演勞務予平臺之行為,與執行業務者(如律師、會計師)提供專業性勞務,或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之性質不同:

  • 非屬專業性勞務:網紅提供表演、創作或分享資訊,其性質不屬於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》中定義的律師、醫師等專業性勞務。
  • 非屬受僱勞務:網紅與平臺之間通常僅為合作關係,網紅具備高度自主性與盈虧風險自擔之特徵,不具備僱傭關係之從屬性。

因此,網紅提供表演勞務予平臺,應屬營業稅課徵範圍。當該項勞務收入達起徵標準時,即應辦理稅籍登記。

依據網紅身分(境內或境外),辦理稅籍登記之條件如下:

網紅身分 登記門檻與認定條件
境內網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,即應辦理稅籍登記:
1. 設有固定場所:在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、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。
2. 達起徵點標準:透過網路銷售,當月銷售額達以下標準:
  • 銷售勞務:新臺幣 5 萬元
  • 銷售貨物:新臺幣 10 萬元
境外網紅
免辦理稅籍登記

考量境外平臺購買網紅表演勞務之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,為簡化稽徵程序,境外網紅得免辦理稅籍登記

一、 屬「境內」之判定:

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,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:

  •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。
  • 所使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之安裝地在中華民國境內。
  • 所使用行動裝置連結之手機號碼,其國碼為中華民國代碼(886)。
  • 依有關資訊可判斷為境內自然人(如:帳單地址、支付銀行帳戶資訊、IP 位址、裝置之用戶識別碼/SIM卡)。

二、 屬「境外」之判定:

指未符合上述「境內」條件判定之情形者。

是的。本規範僅是針對現行營業稅法進行彙整。在規範發布之前的各項勞務收入,仍應回歸現行法規核實報繳。
應課稅。網紅若有接受廠商委託進行廣告業配、連結點擊獎金、電商導購或直播帶貨等行為,皆屬於銷售勞務或貨物。只要符合 Q4 所列之條件,即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。
貳、課稅規定篇
一、境內平臺

境內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內廣告主,其經濟活動及價值鏈均在境內,收看者無論為境內或境外免付費觀眾,因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境內,其稅務處理如下:

  • 一般營業人:境內平臺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,適用稅率 5%
  • 小規模營業人(查定計算):若境內平臺為經主管機關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,適用稅率 1%,且免用統一發票。

境內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,應依收看者來源區分報繳方式:

(一) 源自「境內」免付費觀眾部分:

  • 因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境內,一般營業人適用稅率 5%,應收款時開立發票;查定課稅營業人適用稅率 1%

(二) 源自「境外」免付費觀眾部分:

  • 一般營業人:因使用地在境外,得免開發票並適用 0% 零稅率。申報時需檢附外匯證明及廣告在國外使用證明(如平臺後臺報表)。
  • 查定課稅營業人:無零稅率之適用,統一適用稅率 1%,免開發票。

註:匯率換算標準
如以外幣計價,應以收款日當日往來銀行牌告外幣收盤之「即期買入匯率」換算為新臺幣。

境內平臺銷售付費電子勞務(如:內容訂閱、虛擬打賞等)予付費觀眾,其稅務報繳依觀眾所在地區分如下:

(一) 自「境內」付費觀眾取得收入:

  • 一般營業人:因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境內,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,報繳營業稅,適用稅率 5%
  • 查定課稅營業人:適用稅率 1%,免用統一發票。

(二) 自「境外」付費觀眾取得收入:

  • 一般營業人:因使用地在境外,得免開統一發票,並適用 0% 零稅率。申報時應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及電子勞務在國外使用證明(如平臺/App 後臺資訊報表等)。
  • 查定課稅營業人:因其非按進銷項差額課稅,不適用零稅率,統一適用稅率 1%,免用統一發票。

註:匯率換算標準
收入如以外幣計價,應以收款日當日往來銀行牌告外幣收盤之「即期買入匯率」換算為新臺幣。

二、境外平臺

境外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內廣告主,應依觀眾所在地及廣告主身分區分如下:

(一) 源自「境內」免付費觀眾部分:

  • 廣告主為非自然人(公司、行號、機關):
    屬購買國外勞務,由 境內廣告主 依營業稅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,按稅率 5% 計算繳納營業稅。但若該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/勞務之用,則免予繳納。
  • 廣告主為自然人(個人):
    屬境外電商銷售勞務予境內個人。由 境外平臺 依境外電商課稅規定辦理稅籍登記、開立雲端發票並報繳 5% 營業稅。

(二) 源自「境外」免付費觀眾部分:

  • 因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境外,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

境外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,應依觀眾所在地判斷如下:

一、 源自「境內」免付費觀眾部分:

  • 因廣告播放勞務之提供地在境外、但使用地(收看地)在境內,且收看者為自然人。
  • 此模式被視為境外平臺對境內之勞務提供,境外平臺 應按境外電商課稅制度相關規定,辦理稅籍登記、開立雲端發票及報繳營業稅,適用稅率 5%

二、 源自「境外」免付費觀眾部分:

  • 因廣告播放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(收看地)均在境外。
  • 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

境外平臺銷售付費電子勞務(如訂閱、打賞)予付費觀眾,依買受人所在地及身分判斷如下:

一、 境外平臺自「境內」付費觀眾取得收入:

  • 倘買受人為非自然人(公司、機關):
    境內付費觀眾 依營業稅法第 36 條規定,就給付額按稅率 5% 計算繳納(逆向課稅)。但專供經營應稅貨物/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。
  • 倘買受人為自然人(個人):
    屬境外電商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。由 境外平臺 應按境外電商制度辦理稅籍登記、開立雲端發票及報繳營業稅,適用稅率 5%

二、 境外平臺自「境外」付費觀眾取得收入:

  • 因平臺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境外。
  • 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
三、境內網紅

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內平臺,並自該平臺取得分潤收入,因經濟活動及價值鏈均在境內,其課稅規定如下:

  • 基本原則:無論收看者為境內或境外觀眾(付費或免付費),因表演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境內
  • 一般營業人:境內網紅 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,並報繳營業稅,適用稅率 5%
  • 查定課徵營業人:若網紅為國稅局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,適用稅率 1%,免用統一發票。

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,應依收看者所在地區分如下:

(一) 源自「境內」觀眾部分:

  • 原則:因表演勞務提供、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,屬國內勞務。
  • 稅務:一般營業人應開立發票並報繳 5%;查定課徵人適用稅率 1%

(二) 源自「境外」觀眾部分:

  • 原則:因表演勞務使用地在境外,屬「外銷勞務」。
  • 一般營業人:免開立統一發票,並得申請適用 0% 零稅率(需檢附外匯證明及觀眾在境外之證明文件,如後臺數據報表)。
  • 查定課徵人:因非按進銷項差額課稅,不適用零稅率,仍適用 1% 稅率。

匯率規定:若勞務收入以外幣計價,應以收款日當日往來銀行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換算新臺幣。

四、境外網紅

境外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內平臺,應依收看者所在地區分如下:

一、 源自「境內」觀眾部分:

  • 原則:因網紅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外、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內,屬境內平臺向境外網紅購買表演勞務。
  • 稅務:境內平臺 依營業稅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,就給付額按稅率 5% 計算繳納營業稅。但該勞務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,免予繳納。

二、 源自「境外」觀眾部分:

  • 原則:因網紅表演勞務提供地、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外。
  • 稅務: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

境外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,應依收看者所在地區分如下:

一、 源自「境內」觀眾部分:

  • 原則:因網紅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外、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內,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。
  • 稅務處理:惟基於境外平臺購買網紅勞務之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原則,為簡化稽徵,境外網紅得免辦理稅籍登記及免報繳營業稅

二、 源自「境外」觀眾部分:

  • 原則:因網紅表演勞務提供地、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外。
  • 稅務處理: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
叁、罰則篇
重要提示:輔導期間免罰規定

考量網紅及平臺於規範施行初期可能不熟悉規定,財政部訂定下列輔導(宣)導期

  • 截止日期:115 年 6 月 30 日 以前(申報繳納係於 115 年 7 月 15 日以前)。
  • 免罰內容:輔導期間內,網紅及平臺若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、開立發票或申報繳納者,免依營業稅法第 45 條、第 51 條、第 52 條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
  • 代理人免罰:境外平臺之報稅代理人未依限申報,免依營業稅法第 49 條之 1 規定處罰。

輔導期過後之違章處罰整理:

違章行為 處罰法條 罰則摘要
未辦稅籍登記 營業稅法 §45 處 3,000 元以上 30,000 元以下罰鍰。
滯報怠報 營業稅法 §49 滯報金 (≦30日) 怠報金 (>30日)
有應納
稅額
計算 每逾2日,按稅額×1% 按核定稅額×30%
限額 1,200元 ~ 12,000元 3,000元 ~ 30,000元
無稅額 1,200元 3,000元
短漏報銷售額 營業稅法 §51 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。
短漏開統一發票 營業稅法 §52 按短漏開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,限額100萬元。
未依規定開立發票 稅捐稽徵法 §44 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% 罰鍰,限額100萬元。
代理申報違章 營業稅法 §49-1 針對代理人,處 3,000 元以上 30,000 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