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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.12.11
網紅與網路平臺課徵營業稅懶人包
 
 
 
財政部 廣告 | 有了流量 稅也別忘

網紅與網路平臺
課徵營業稅 懶人包

何時應辦理稅籍登記?

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,應向國稅局申請

 

實體場所

境內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

僱用人員

境內有僱用人員處理業務

銷售額達標

透過網路銷售,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

自114年(2025) 1月1日起:

  • 銷售勞務:每月 5萬元
  • 銷售貨物:每月 10萬元
 

113年(2024) 12月31日前:勞務4萬元/貨物8萬元

注意 境內具備營業牌號者亦須登記

網紅何種收入要課稅?

 
平臺分潤收入 (40%) 自廠商取得勞務 (20%) 自行銷售 (20%) 節目通告費 (20%)

平臺分潤收入

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。包含觀眾打賞(抖內)、贈送虛擬禮物、觀眾觀看之分潤。 財政部新聞稿

自廠商取得勞務收入

業配收入、廣告連結點擊獎金、電商導購及直播帶貨等。

自行銷售

自行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取得之收入。

節目通告費

參與節目錄製取得之收入。

交易生態系

網紅、平臺、廣告主及觀眾的互動關係

 

網紅課稅篇

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收入之營業稅

 
提供地
網紅 以加值型營業人為例說明
使用地
平臺 以加值型營業人為例說明
觀眾
稅率
境內
 
境內
不區分
境內或境外
5%
境外 境內 5%
境外 0%
境外
境內 1
 
境內 5%
境外 境內 免報繳 2
境內、境外 境外 非課稅範圍
1

境內平臺:營業稅法第36條 規定,由境內平臺按給付境外網紅分潤金額依5%稅率計算繳納;但其購買該表演勞務係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者免予繳納。

2

免報繳: 境外平臺與境外網紅之交易,且使用地(觀眾)在境內。雖屬我國來源所得,但為簡化稽徵作業,財政部規定得免辦理稅籍登記及免報繳營業稅。

平臺課稅篇

平臺之廣告費收入與觀眾付費收入

 

廣告費收入

提供地
平臺 以加值型營業人
為例說明
使用地
廣告主 以加值型營業人
為例說明
觀眾
稅率
境內
 
境內 不區分
境內或境外
5%
境外 境內 5%
境外 0%
境外
 
境內*
 
境內 5%
境外 5%
境內、境外 境外 非課稅範圍

觀眾付費收入

提供地
平臺 以加值型營業人
為例說明
使用地
觀眾
稅率
境內
 
境內 5%
境外 0%
境外
 
境內 5%
境外 非課稅範圍

*倘境內廣告主非自然人: 由境內廣告主按給付境外平臺廣告費金額依5%稅率計算繳納;但其購買該廣告播放勞務係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者免予繳納。(參考 營業稅法第36條)

 
 

輔(宣)導期免罰

115年 6月30日 以前*
  • 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收入
  • 平臺自廣告主取得廣告費收入
  • 平臺自付費觀眾取得觀眾付費收入
未依稅法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

《財政部114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1號令》

輔(宣)導期
 
115年 6/30
 
補稅+處罰
 
 
 

*115年7月15日以前未依法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者,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