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,應向國稅局申請
境內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
境內有僱用人員處理業務
透過網路銷售,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
自114年(2025) 1月1日起:
113年(2024) 12月31日前:勞務4萬元/貨物8萬元
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。包含觀眾打賞(抖內)、贈送虛擬禮物、觀眾觀看之分潤。 財政部新聞稿
業配收入、廣告連結點擊獎金、電商導購及直播帶貨等。
自行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取得之收入。
參與節目錄製取得之收入。
網紅、平臺、廣告主及觀眾的互動關係
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收入之營業稅
境內平臺: 依 營業稅法第36條 規定,由境內平臺按給付境外網紅分潤金額依5%稅率計算繳納;但其購買該表演勞務係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者免予繳納。
免報繳: 境外平臺與境外網紅之交易,且使用地(觀眾)在境內。雖屬我國來源所得,但為簡化稽徵作業,財政部規定得免辦理稅籍登記及免報繳營業稅。
平臺之廣告費收入與觀眾付費收入
*倘境內廣告主非自然人: 由境內廣告主按給付境外平臺廣告費金額依5%稅率計算繳納;但其購買該廣告播放勞務係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者免予繳納。(參考 營業稅法第36條)
《財政部114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1號令》
*115年7月15日以前未依法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者,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