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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.12.23
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,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減除規定

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

證券交易損失應依序減除,不得逕自選擇年度及金額

申報義務

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,應計入基本所得額。

減除順序

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 5年內 減除,並應按「損失發生年度順序」逐年依序減除。

詳細法規說明
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,營利事業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,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。

⚠️ 重要提醒:

當年度無證券交易所得可供減除,或減除後尚有餘額者,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。不得隨意選擇抵減的年度與金額!

依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,應依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減除,以確保租稅公平並維護正確之課稅資訊。

舉例說明:甲公司案例 (112年度)

  • 課稅所得額: -940 萬元
  • 112年證券交易所得: 1,300 萬元
  • 111年核定證券交易損失: 800 萬元
項目 甲公司自行申報 國稅局核定調整
抵減 111年損失金額 300 萬元 800 萬元 (依序全額抵減)
計入基本額之證券所得 1,000 萬元 500 萬元
最終基本所得額 60 萬元 -440 萬元
剩餘可供以後減除損失 500 萬元 (不予核認) 0 萬元

計算公式:[課稅所得額] + [調整後之證券交易所得] = 基本所得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