證券交易損失應依序減除,不得逕自選擇年度及金額
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,應計入基本所得額。
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 5年內 減除,並應按「損失發生年度順序」逐年依序減除。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,營利事業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,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。
⚠️ 重要提醒:
當年度無證券交易所得可供減除,或減除後尚有餘額者,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。不得隨意選擇抵減的年度與金額!
依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,應依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減除,以確保租稅公平並維護正確之課稅資訊。
計算公式:[課稅所得額] + [調整後之證券交易所得] = 基本所得額